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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4 期【2023-12-15】
【師生研究】

老福系老師獲病人自主推動論文獎 致力於生命教育在地化

 台灣擁有亞洲第一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但統計至今年2月,實施4年僅4萬5,621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。弘光科技大學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系助理教授黃郁芯博士論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社會學考察」,獲得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「112年器官捐贈、安寧緩和照護及病人自主全力推動成果」徵稿活動碩博士論文組佳作獎,她分析指出,這和國人對生命品質及臨終決策的觀念,與生命教育未能普及化及在地化有關。



黃郁芯過去擔任南投生命線協會主任,長期鑽研病人自主及生命教育,輔導各年齡層的心理諮詢。她說,和指導教授討論博士論文題目之際,時值108年1月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開始實施,從事生命教育,更深感無效醫療造成病患身心受苦與耗費社會醫療資源,決定對此法進行社會學考察。
研究期間,黃郁芯深度訪談了10位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醫療相關從業人員,包括3位醫師、4位護理師、2位社工師、1位心理師,及4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意願人、1位準意願人、3位醫療委任代理人、2位家屬。

黃郁芯研究發現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意願人主要以50至60歲亞健康且社經地位較高的知識份子為主,簽署人數分佈城鄉差距很大,北部大醫院很多人搶著預約,但是中南部簽署狀況就沒那麼熱絡,在城鄉資源分配的差異下,病人自主的發展基礎呈現兩極化,社經地位與醫療資訊的落差,相對也影響到社會公民對醫療自主的意識。


黃郁芯回憶說,「研究過程中最感慨的是,一位年邁重病的準意願人有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,但和兒子討論過程中,覺得簽署過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即可,臨終前卻因不必要急救醫療受盡折磨,兒子事後反而心生愧疚。」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與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的最大差別在何處?黃郁芯指出,差別在適用對象不同,前者適用對象包括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發生等五種「特定臨床條件」;後者則只適用於末期病人,且適用範圍和保障機制也略有不同。因此,她提醒民眾,簽署過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者,還是要另外再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才能夠獲得病主法的保障。

黃郁芯強調,國人對生命品質與臨終決策的概念,與生命教育未能普及化與在地化有關,使得許多人尚未理解病人自主的內涵。另一方面,意願人、家屬以及醫療體系,對於法令尚有許多疑慮,尤其是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定位與病人善終意願能否確實執行的問題,致使病人自主概念的推動產生困境。從業界轉教職,正致力於在課堂中分享病人自主權利的實踐過程,向下扎根,並投入國內外高齡自殺防治的策略研究及心理健康相關研究,希望對促進高齡者健康尊嚴老化有所貢獻。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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